羊城晚报讯 在东莞务工的90后青年傅某下班后跟四个工友一起聚玩,后傅某醉酒,其中三个工友送他回家,但跟傅某的家人说傅某没喝多少。次日凌晨,傅某被发现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傅某父母遂状告四工友索赔。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工友对于傅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共应承担10%责任,判令其共同赔偿傅某父母损失7万多元。
没劝酒送回家 自辩已尽义务
2014年11月9日晚,东莞虎门镇一家电子公司的90后员工傅某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到附近一家便利店,傅某买了两瓶啤酒和两瓶凉茶。傅某、阿森喝啤酒,阿勇、阿亮喝凉茶。后来另一名同事阿华也加入。10点半左右,阿亮有事先走了。11点左右,傅某已经醉酒。阿森、阿勇、阿华一起将傅某送回住处,傅母看见儿子醉酒严重,问究竟喝了多少酒。阿森等人说“没有喝多少”。
次日凌晨1时许,傅母发现儿子仍没有反应,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证实其已经死亡,死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事发后,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喝酒期间无人对傅某劝酒。在首次购买了啤酒和凉茶后,傅某又先后六次到便利店购买或兑换啤酒或白酒,当晚,傅某合计喝了约3-4瓶啤酒(每瓶580ML,酒精度10度)、两瓶白酒(每瓶125ML,酒精度42度)、1/2到2/3瓶原浆酒(每瓶125ML,酒精度52度)。
2014年12月,傅某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四人,索赔53万多元。傅某父母认为阿森等四人恶意劝酒,并称傅某没喝多少,致使错过了抢救时机。阿森等四人则认为,他们没有劝酒,对傅某之死并无过错,饮酒完毕后又将其送回住处,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
没告知家属实情 法院称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傅某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但其亦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事发当晚傅某饮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并未加以提醒或劝阻。离开时,傅某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阿森等三人即使因无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没有将傅某送至医院,也应在送傅某回家时向傅某家属如实告知其实际饮酒量,以便家属能及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就医。但阿森等三人说没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因此,对于傅某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阿亮于晚上十点半左右因有事先走,虽在离开后不知后续情况,但聚会时并无善意提醒及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傅某的死亡损失为68万多元,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即2万多元,阿亮承担1%即6000多元。此外,还应赔偿傅某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标题:东莞一男子醉酒身亡 四同伴共担责10% 被判赔偿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