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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最高罚十万元

2016-02-01 07:4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拟稿)》(下称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于2月21日截止。根据代拟稿,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代拟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同之前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比,代拟稿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活动有所增加,禁止活动共包括下列几项: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晒粮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炸鱼、毒鱼;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家畜家禽养殖等。违反其中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罚款。(记者 李霞)

原标题: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 最高罚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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