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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件途中撞车受伤 向老板索赔获法院支持

2016-02-18 13:1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8日讯 快递员送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快递老板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2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针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彭州一快递老板向其在送快递途中受伤的快递员支付服赔偿金。

快递员送件途中遇车祸受伤

2014年4月,彭州男子吴某个人承包了韵达快递公司在彭州市的经营业务,快递员张某在吴某处从事送快递工作。2014年11月13日,张某按照吴某的指派为顾客送快递,驾驶自有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天彭镇天府中路逆向行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二人均受伤。

事后,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二轮电动车车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吴某、张某、潘某三方就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8000元达成吴某支付5000元,张某支付3000元的赔偿协议。

快递员状告老板要求赔偿

在处理完与潘某的损失赔偿后。快递员张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同样受伤,且是在完成工作任务送快递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快递老板吴某还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吴某认为,张某的确系自己雇佣从事运送快递工作,但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其逆向行驶所致,且事发地点不是张某负责运送快递的范围,双方不是因劳务受害,不同意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张某于2015年8月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医药费11179元、误工费4060元,护理费1885元等共计21864元。

获法院支持 原告获赔

2015年10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驾驶运送快递的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未明显超出工作范围,故确认原告系因劳务遭受损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具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

而后,彭州法院于近期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36.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介绍,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接受劳务者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产生依据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规范调整,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为自然人。本案中,张某与吴某个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因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无号牌三轮车逆向行驶,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杜玉全)

原标题:快递员送件途中撞车受伤 状告老板索赔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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