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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查处首例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案

2016-02-27 19:1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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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 为推销营养护肤品,使用“国家最佳”广告禁语,且利用7周岁孩子代言……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发布消息,巴中市工商局在“红盾春雷行动2016”专项行动中查处了全省首例违反新《广告法》,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案件。

今年1月8日,巴中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巴州区荧屏花园2幢7号门市外的LED滚动电子显示屏上的广告宣传语为“‘玛丽艳’牌黑泥套装荣获国家最佳护肤品、‘完美’牌营养餐——全国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一等奖得主朱xx推荐产品”,广告用语中使用了“国家最佳”禁止性用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母某自2015年12月25日以来,为推销“玛丽艳”牌黑泥套装、“完美”牌营养餐,在其门市外LED滚动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玛丽艳’牌黑泥套装荣获国家最佳护肤品、“完美”牌营养餐——全国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一等奖得主朱xx推荐产品”的宣传语。

该广告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登记和审批,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己设计编辑,自己发布,未产生广告费用。LED显示屏幕上的朱xx是当事人的外孙女,2008年9月出生,今年7周岁。当事人在其门市LED显示屏上利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代言“完美”牌营养餐发布广告,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未向朱xx及其监护人支付过相应报酬。

执法人员认为,该广告中使用“国家最佳”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其门市LED显示屏幕上发布利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代言“完美”牌营养餐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最终,巴中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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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川省查处首例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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