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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治“忽悠” 成都公布3件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例

2016-02-25 09:49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成都工商把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纳入“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下大力气指导和规范整个房地产广告市场的运作,共监测房地产广告5802条,对违法广告予以立案调查,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经营氛围,为“去库存”的供给侧改革作贡献。

此次春雷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市工商局把“规范和查处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件”作为子行动予以部署,不仅多次集中力量开展房地产广告监测、分析和研判,把握我市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动向,及时预警违法行为,而且通过广告监测发现了一批案源线索,并组织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及时的规范指导或立案调查。

该局借助本报平台,对外公布3起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例,向公众予以警示。

典型案例1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了提高某楼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该楼盘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享增值红利”;“地铁盘价值一夜飙涨”等广告用语,并利用成都天府新区规划的文化教育及交通设施开展对外宣传。

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案例2

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某项目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方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地铁真上盖带你去赚钱”“30-50平方米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等广告用语对外进行宣传。

经天府新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案例3

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开发新都某楼盘时,在对外宣传的展板、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 “ 城市繁华配套,要选最贴心的……新都首个巨幕影院和首个国际双语幼儿园亮相本楼盘……”“地铁就在家门口,速度最快升值也快”“新都城中央唯一购物中心旁的黄金旺铺……买铺只坐等收钱。”“高层电梯优质洋房,眺尽最美风景”“首创城央叠墅,创新生活最早享受”等内容的绝对化广告用语。

经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九条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案件解读

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过去长期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自“史上最严”的《广告法》颁布后,违法率迅速下降。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确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

根据房地产广告监测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该局提醒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及广告制作、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要避免犯以下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或信用受损:

1、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比如:“本楼盘左邻X藤,右邻XX井”等。

2、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但未在广告中注明。

3、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比如:“豪宅、皇家、尽显尊贵”等用语。

4、未标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5、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比如:“购买此铺面就相当于有了传家宝,每月固定收益。”

6、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未标明出处。

7、以项目到达某地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离商场只要3分钟”等。

8、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据了解,按照“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总体部署,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广告监测,加强行业规范,抓好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贯彻落实。同时,违反《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

本报记者 王李科

原标题:挤干“水分” 专治“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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