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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拒 法院:不影响生效

2016-03-04 15:1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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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将裁定文书贴在大门上。

3月2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次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四川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吴娟(化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本报曾报道)。

3日上午,法官欲将裁定文书送到吴娟丈夫刘强(化名)处时,对方不仅紧锁大门,电话也不接,法院最后只得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顺庆区人民法院表示,被申请人拒收文书,并不影响其生效。

保护令被拒收 法院:不影响生效

3日上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带着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文书,先后来到吴娟住地所属派出所、社区及其丈夫刘强住所送达通知。

不过,工作人员却在刘强家吃了一个闭门羹:刘强的住所在顶楼,一楼铁门拦住了工作人员,“给他打了好几次电话,一直被挂掉。”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好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把裁定文书张贴在了铁门上。

记者看到,顺庆区法院的“送达回证”还特别注明:上诉文书送达刘强住所,其拒绝开门,打电话,接通后拒听,采取张贴送达。

当事人拒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会影响其生效呢?顺庆区人员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明确表示,虽然刘强本人拒绝接受裁定文书,但并不影响保护令的生效。

3日上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也再次联系到吴娟,她表示,目前暂未受到丈夫的骚扰威胁。

违反保护令 或面临拘留

据刘兴胜介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三个月内,如果刘强能够停止家暴行为,并取得吴娟谅解。那么,吴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同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后,吴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保护期。

《反家暴法》也规定,如果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刘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吴娟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律师说法

遭遇家暴要注意收集证据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后,无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必须遵守,若违反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他提醒,若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若在暴力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遭受暴力伤害。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陈俊君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智摄影报道

原标题:四川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拒收 法院:不影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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