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逾期6年交房 成都购房者获赔9.7万元

2016-03-10 16:30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3月10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和虚假宣传已成为引发成都商品房销售纠纷的两大主要原因。假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遭遇这样的陷井,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都中院通过典型案例给你支招。

逾期6年交房

购房者获赔偿9.7万元

2007年7月30日,宋某与四川省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93.54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置业公司2009年2月前交房,交房后六个月办证。

2010年2月1日,天某公司发出交房通知,同年12月23日该楼盘竣工验收,2013年1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2年12月12日,置业公司在报纸刊登公告,要求未收房业主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因置业公司逾期交房,2013年12月11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房屋、办证并赔偿租金损失,2014年11月28日,宋某自愿撤诉。2014年12月18日,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交房、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2015年3月16日,宋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与置业公司履行了交房手续。为此,置业公司向法院辩解,公司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并通知宋某收房且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

由于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交付房屋,法院不再审理宋某要求交房的诉请,同时按照协议约定,交房后六个月办证。但是,对宋某要求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因置业公司在2010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具备交房条件,但置业公司其无法举证竣工验收后对宋某进行过有效的交房通知,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外,逾期交房状态虽然6年多,但根据诉讼时效为两年的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有效的主张时间应从2013年12月11日宋某第一次提起诉讼往前倒推两年,也就是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因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法院按照该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每年3万元计算,最终判决由天某公司赔偿宋某97808.22元。

法官说法

房屋没有验收合格 有权拒绝收房

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非常常见,部分开发商在没有验收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交房,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怎么办?成都中院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额时,依据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王晓燕 刘方祺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原标题:逾期6年交房 成都购房者获赔9.7万元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