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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违法使用消费者信息 德阳开出首张罚单

2016-03-24 18:38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在线消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送商业短信,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3月24日,记者从德阳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开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首张罚单: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司和电器商场均被罚款6万元。

2015年1月,德阳市消委会陆续接到七八个消费者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投诉称,他们的手机不断收到市内某大型电器商场促销的电话和短信,“狂轰滥炸”的声势已让他们不堪其扰。接到投诉后,德阳市消委会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在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该案可能涉及违法,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将投诉转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在对该商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德阳市工商局办案人员发现该商场电脑中存储有大量近两年德阳市购房者的个人信息,“不仅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就连市民的车牌号、住房面积都一清二楚,足足有30个小区之多。”

办案人员继续调查发现,这些个人信息都来自于一家与商场有合作关系的网络公司。“一些装修公司和建材商提供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办案人员介绍,这些装修、建材公司与该网络公司也有合作关系,信息共享成为他们的合作内容之一,这其中也不排除个人信息从售楼部、物业公司等流出,同时新建小区要进行水电气开户,也可能出现个人信息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在该案中,电器商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送商业短信,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网络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建材经销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电器商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的行为构成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德阳市工商局对该网络公司和电器商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作出分别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提供个人信息的装修公司和建材商也受到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德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朱六四进一步解释道:“网络公司和电器商场有合作关系,虽无直接信息买卖的行为,但是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相互关联且客观存在的,对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也发现很多商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及违法。对此,朱六四提示,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可能通过办理会员卡、填写收货地址等途径留下个人信息,如果在消费者明示拒绝接收促销信息的情况下,商家仍然为促销而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仍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据介绍,截至目前,德阳市工商系统共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18起。(张正专 四川日报记者 袁婧)

原标题:商场违法使用消费者信息 德阳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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