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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考驾照被查 “枪手”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刑拘

2016-03-30 07:1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泸州男子曾某因为自己在贵州仁怀打工,便托朋友帮忙雇来“枪手”温某替考驾考,结果被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身份信息不符。3月9日,泸州纳溪警方通过调查取证,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枪手”温某被纳溪警方刑事拘留,“牵线者”王某和当事另一方曾某也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此案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泸州警方办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据了解,目前全省在驾考以及其他考试中,尚未公开过类似替代考试罪的案件。

请“枪手”考驾照 三人被警方查获

3月9日上午11时许,纳溪区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接到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队民警反映,在当天上午的考试过程当中,一名正在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考生涉嫌替考。

经过仔细比对,新乐派出所民警发现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上的考试人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个人,当即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展开现场询问。该名男子称自己姓温,今年47岁,并承认自己是替别人考试的“枪手”。温某介绍,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住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是一个朋友王某委托他替人考驾照。

温某告诉办案民警,他是去年到亲戚家里赴宴时,通过亲戚认识了姓王的中年女性,双方交谈后互相留了对方的电话。今年年初,王某找到他,声称其朋友曾某在贵州打工回来不了,想请他帮曾某替考驾照,并表示考过就有酬谢,温某未曾多想便答应了下来。“说的是考过有酬劳,实际上并未拿到酬谢钱物。”办案民警介绍,此后,王某负责约考,温某便根据安排准备考试。

3月9日一早,王某便驾车接上温某前往驾考中心,由温某替代曾某进行驾驶科目一考试,企图蒙混过关。当温某手持曾某的身份证进场准备参加考试时,负责进行驾考人员身份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发现温某与曾某照片存在巨大差异,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于是将其控制。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嫌疑人温某已被纳溪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涉事的另外两人王某和曾某也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说法

代替考试罪: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是犯罪主体

“以往查获考试作弊,最多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民警介绍,这起案例,曾某是考试者,因在外地回不来萌生了让他人替考的念头,温某是替考者,考试当日带着曾某的证件和身份信息顶替考试,王某是中间牵线搭桥的人,三人行为均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民警介绍,虽然温某在比对信息时已被查获,但其行为性质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范畴。

泸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已经施行,警方办理温某替考案件过程中,先后询问全省其他多地的交警部门是否有类似案件和处理范本,均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未曾遇到过。成都商报记者同时了解到,截至目前,省内其他类型考试中,类似替考作弊案件处理也未曾有过公开。

怎么判

替考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了解,拘役最高可判处6个月。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温某已被纳溪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王某和曾某也已被警方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曾锐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原标题:雇人考驾照被查 “枪手”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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