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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学校要求教师入职前先缴保证金 辞职拒退还(2)

2016-04-05 19:3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双方订立合同时曾约定合同期满后退还保证金。

劳动监察部门:学校确实违规收押金

据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秦某表示,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遂宁东辰荣兴国际学校确实存在违规收取当事人5000元钱的事实。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正与涉事学校进行沟通处理。

四川新闻网记者发现,在卢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其他事项”中,东辰学校明确规定:缴纳诚信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将原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不履行工作合同则视为违约,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卢莉说,她在东辰学校工作时仅请过为期一周的事假,此外并无任何违规行为,学校以“不诚信”为由拒不退钱。

卢莉称,东辰学校曾致电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表示“因为我的不诚信行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还让学校找我谈谈。”卢莉认为,此事她没有半点过错,且自己系初次找工作,不料却遭来一连串的麻烦。

律师:收取入职押金已违法

据山东省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介绍,早在1995年8月,国家劳动部曾印发过《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在该文件中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劳动法》中也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已违法。”刘金滨说,若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刘金滨认为,因卢莉现在还没毕业,双方所签的聘用合同也应从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求职者也可不用遵守该份《聘用合同》。

另外,因卢莉已在该学校工作一月,仅获得300元钱的报酬,已低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刘金滨建议,卢莉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日上午,卢莉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表示,3月31日东辰学校曾电话通知她到学校退钱,为此她于4月5日清明小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赶到遂宁,准备取回自己曾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截至记者发稿时,经多方联系,卢莉的电话一直未接通,尚未明确其是否已拿回钱。

(记者 赵权军 摄影报道)

原标题:遂宁一学校要求教师入职前先缴保证金 辞职拒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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