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近日下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内容。
为切实体现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不是“阴阳合同”,《办法》显示,登记备案程序不仅要体现备案摘要信息,还要体现签署合同文本与提交网上登记备案文本的一致性。按程序规定,买卖当事人拟订合同条款后,确认合同无误,需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其后网备操作系统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而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范围内、所购房屋已被其他购房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等情况的,不予备案支持。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法》指出,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需要变更或注销的,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别要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
原标题:避免“阴阳合同”=登记备案程序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