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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学生见义勇为踢倒骚扰男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16-04-18 13:2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

小郭称,当天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子,女子不敢反抗。下车后,男子拉着女子不让走,小郭和同学出手,其间,小郭用腿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对此,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律师指出,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事情起因

见义勇为踢倒骚扰男 女孩却消失了

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发生在2015年3月23日。当天下午1点40分,郭明和4名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同车。下午3点左右,一名年龄30岁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车,挨着女子坐了下来。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骚扰,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于车中乘客都以为他们是熟人或朋友关系。”郭明在微博中称。

郭明在微博中还表示,晚上6点左右,大巴车抵达泸州客运中心站,女子下车欲离开,男子迅速追上她并拉扯着不让她走。郭明称,见此情景,自己和几名同学出于义愤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救,大胆地说:“我不认识他,请你们帮帮我!”听女子这么说,郭明几人对男子进行强行制止,进而发生剧烈肢体冲突,最终将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无踪。

4月17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郭明,他回忆称,男子和女子在车上就有过抓扯,期间,男子对女子有一些不文明举动,但当时大家“以为是情侣闹别扭”。到泸州后,男子和女子发生了更激烈的抓扯,女子挣扎推开了男子。“我们上去询问:‘姐姐,你认识他不?’女子称不认识,并让我们帮他。”郭明当时向男子称女子是自己二姐,并动手打了男子。

郭明称,男子身高超过1.7米,但他只两下就将他制服了。“我们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单鞭腿’。”一脚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男子瞬间被踢晕倒地。“当时的初衷是让他不能动弹,并未使出全部力气。”郭明发现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时已无法动弹,于是他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法院判决

犯故意伤害罪 武校男生被判缓刑

郭明微博的本人照片

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郭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因此,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没有采纳。但是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

另外,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郭明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4月17日,郭明表示,因为此事(注:被法院判决),自己还和另外一名苟姓同学闹了矛盾,现在很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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