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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养老院欠费万元 儿子拒接电话不缴费

2016-04-24 10:09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在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4楼这间房门口,停放着陈某秀刚来时坐过的轮椅。

位于南京天山路的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里,有位住院老人欠费1万多元,可儿子却几个月都不露面。寻找无果的院方,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老人的儿子,但咨询相关律师了解到,法院找不到人也无法执行。“我们不仅有经济压力,而且老人身体状况也一天不如一天,涉及到的不只是赡养责任,也存在今后家属对养老机构追讨的无限责任。”养老院负责人担心地说。

竟有此事

老人不能自理,床下摆尿不湿

宁康老年康复院位于南京天山路,原先是天山路社区康复院,因为由先前的单位职工医院转型做养老,医疗和养老功能比较齐全,再加上位处主城核心,因此这里的100张规划养老床位一直是一床难求。

65岁的陈某秀因为脑梗失去了自理能力,2014年9月底被大儿子从医院送了进来,她的房间在养老院4楼。“老人几乎不说话,只有弟弟和妹妹难得来看望一下。”陈某秀与同房另外两个老人共同的护理员张女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陈某秀有两个儿子,以前一直由大儿子替母亲缴费,但去年大儿子因病去世,照顾母亲的责任自然落在小儿子安某身上,不过,安某来过几次后,就没再出现过。

记者看到,长期卧床的陈某秀,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更为苍老,露在被褥外的胳膊枯槁无力。与她说话,她也是有一句没一句,答非所问,眼睛无力地看着别处。张女士说,脑梗手术后的人,多半处于无意识状态。此外,陈某秀的胃部还做过手术,老人的床下放着大包尿不湿,这是养老院为她购买的。每周挂水和治疗等费用,也都是由院里开支。

众人网吧堵儿子,给了1万又消失“去年年底,我们打听到安某在南京建邺区一家网吧,立即联系到南湖派出所,在网吧里堵住了他。”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栾海介绍,找到安某后,院里立即重新与他签订了陈某秀入住机构的相关协议,安某当时也帮母亲缴纳了1万多元的各项欠费,并承诺今后会经常来看望。

然而,今年春节后至今,安某再次消失,老人在机构的各项开支,除了医疗费用基金报销部分在医保卡结算,其他如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等,都是养老院在负担。养老院多次打电话给安某,都无人接听。

根据陈某秀入住时登记的线索,院方找到了安某位于建邺区的住址,但上门走访无人。一打听,房子长期出租给别人,安某现在住哪里、新的联系方式都一概不知。院长栾海告诉记者,老人有几个弟弟妹妹,偶尔也来养老院看望姐姐,听陈某秀一个兄弟说过,姐姐有一张定期存折在他手上,但从法律上讲,安某才是陈某秀的第一责任人和受益人,作为舅舅,他不敢擅自做主交给养老院,理由是“不愿意看到家里今后出现纠纷和矛盾”。针对姐姐眼下每天产生的费用,因她丧失了行为能力,作为弟弟无权越俎代庖。

如何是好

陈某秀老人的遭遇,可以说是近年来养老机构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那么,此事究竟有没有解决的办法?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我们一起来听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的观点。

1 儿子不帮交费?可送老人回家

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栾海:陈某秀老人在养老院的欠费……养老院多次打电话给她的小儿子安某,都无人接听。

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宁康老年康复院并非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需要承担社会职责,它与老人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或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陈某秀收养在院,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老人未支付相关费用,等于单方面违约,养老院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实一方面违约,养老院就可以把陈某秀老人送回家了。

2 让出院家属闹事?诉诸法律吧

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栾海:几年前有个老人及其家属每天挑护理员和养老院的刺,院里请求他们出院,结果一家人不依不饶甚至大打出手……

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该案中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现在是小儿子安某和养老院,换句话说,安某对养老院负有金钱给付的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栾海院长可以给他发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眼下面对安某玩失踪,栾海院长眼下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将安某诉诸法律。

3 老人在院里去世?先起诉其子

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栾海:其实眼下最担心的,还不是陈某秀老人在自己的养老院里欠费,而是可能遭遇到的“无限责任”。老人眼看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作为儿女一直不露面,从法律上讲已经涉嫌遗弃。老人生前不露面,去世后就到机构来维权闹事的,近年来还少吗?!而且一旦老人离世,养老院都不知道应该找谁给她办后事……

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根据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利保护法》,陈某秀老人小儿子安某是陈某秀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安某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将安某诉诸法律,即便安某拒不出庭,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程序,进行庭审查清相关事实,最终确定安某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

届时,如果安某拒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则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延伸阅读

养老机构:我们也有“维权难”

近年来,随着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增加,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一家民办养老院,老人及其子女自称“经济困难”,执意要执行10年前双方的协议价。在另一家养老院,儿子为已经失能的80多岁老父亲按照“自理老人”标准缴费,老人有一次在护理员帮助下洗完澡出门,不小心滑了一跤造成骨折,不久后因器官退化去世,儿子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万多元。

“南京市253家养老院,70%以上是民办机构,本来就是低偿运营,老人或家属不满意打官司或者要求赔偿的话,就可以把整个机构的微利转向亏损,我们成天提着心在做社会化养老。”栾海说。

扬子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几乎令所有养老院负责人感到为难的是:养老机构出现的矛盾,至多也就是社会福利服务协会这样的社团帮助机构维权。

原标题:母亲在养老院欠费万元 儿子拒接电话不缴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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