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判药品采购、使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各地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谈判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挂网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在6月底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公布谈判结果,包括谈判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药品产地和谈判价格等信息。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诊疗需求,按照谈判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网上直接采购。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使用措施。一是加强病人管理,建立患者筛选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临床路径,推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理确定适应病症,实现精准医疗。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核算,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占比,以省(区、市)为单位定期报国家药管平台汇总。三是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四是发挥行业学会优势,组织专家细化用药指南,促进合理用药。五是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允许患者凭处方在社会药店购买药品。
四、谈判结果如何与医保政策衔接?
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统筹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医保筹资水平和企业合理要求,做好落实谈判结果与医保政策的衔接。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多种保障形式。在国家谈判之前,全国有十几个省(区、市)已经将相关谈判药品先后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等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谈判药品合理降价,将使更多患者能够买得起、吃得上,同时也节约了医保费用。
因此,对于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相关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及时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对谈判药品抓紧重点评审,尽快确定不同保障形式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起步。
五、如何确保国家谈判结果尽快落地?
为指导地方加快落实谈判结果,尽早让医改成效惠及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近日,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要求: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使用、与医保政策衔接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二是要加强监测评估,推进国家药管平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加强综合监管,落实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四是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培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原标题: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