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26日讯 近日,泸州男子罗某因抢劫收费站220元,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罗某现年19岁,2015年3月14日凌晨4时20分许,罗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夏蓉高速矿场收费站5号收费亭处,采用弹弓发射钢珠击打收费亭后,又持仿真枪击打收费亭玻璃的方式对值班收费员蒋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将收费亭抽屉内的部分现金通过窗户丢至窗外,罗某将现金220元捡起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亲属已将钱款退赔被害人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黎磊 记者 岳东)
原标题:泸州19岁男子抢劫收费站220元 获刑3年半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