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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降低刑责年龄?最高检:需大量理论研究

2016-05-28 07:52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史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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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论证和研究。

□发布

16万未成年人涉犯罪未批捕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一大批因实施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得以回归社会,长大成才。

王松苗表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实际,探索、完善了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许多探索被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吸收,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作出了贡献。

□热点

校园暴力事件连年上升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检察机关是什么态度?

史卫忠表示,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面对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史卫忠认为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自愈。其间应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第四是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觉得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在这方面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史卫忠说。

□调研

校园暴力70%缘于报复

近日,朝阳法院对2011至2015年审理的20件校园暴力犯罪案进行调研发现,高达70%的校园暴力犯罪为报复型犯罪。

调研结果发现,校园暴力案报复型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为发泄怨气而报复的9件,占64.2%;因男女朋友交往引发争风吃醋,蓄意报复的4件,占28.6%;因哥们义气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纠集帮助他人实施报复的3件,占21.4%;因不服老师的管教而进行报复的1件,占7.1%。

在探究14件报复型犯罪案的犯罪原因时,朝阳法院发现,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原因外,其报复行为大多由于学生与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引发。比如学生吸烟、酗酒、缺课、携带管制刀具等,并以此直接对抗校规校纪;讲究哥们义气,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打架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多次被同学欺负后,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并通过报复进行私力救济等;受家庭暴力影响,孩子个性独断、专横、暴躁;因家庭经济条件差,为了攀比等,这些情况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

□问题

缺乏未检专门机构人员

史卫忠介绍,从整体上看,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人不专,未检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未检干警不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专业素养和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史卫忠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为新的起点,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要求,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

□案例

湖南3未成年人杀教师不担刑责

2015年10月18日下午,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的恶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年龄最大的嫌疑人刘某仅13岁,年龄最小的嫌疑人孙某仅11岁,另一名嫌疑人赵某12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目前已被送往工读学校。

案发后,警方通报称,事发当日上午7时许,3少年一同坐车到邵东县廉桥镇一网吧上网。中午12时许,年纪较大的刘某、赵某两人提出到新廉小学玩耍。因为周末,学校大门锁着,3人便从学校东侧围墙爬入。3人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李某云守校,便商量抢学校老师钱,并将老师打死。

据警方披露,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3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女老师爬起来后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并呼救。3人便在厕所内继续对女老师实施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其间,刘某要求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死,自己便去搜寻财物。几分钟后,刘某在卧室找到钱财后,发现女老师李某云已没有呼吸。3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而死者李某云是该校一名优秀数学老师,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丈夫此前刚因病离世。

□延伸

我国14周岁以下犯罪不负刑责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各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各不相同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世界各国是根据各自不同特点与未成年人特征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数据来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1997年数据)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张淑玲

原标题:最高检:降低刑责年龄尚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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