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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营游泳馆备案制改许可制 不经批准最高罚10万

2016-05-30 11:33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5月3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大会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体育条例》(下称《条例》)的议案。

根据议案,修订后的《条例》对诸多内容进行了修改,首当其冲是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其法律责任。

《条例》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过去备案制修改为许可制,规定了许可的程序,“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没有经过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国务院批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为中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013年5月1日公布)。也就是说,根据《条例》规定,经营游泳馆等要先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条例》还做出了一些改变,如将学校运动会由每学年一次增加为每学期一次,增加了每位中小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技能的规定。

全民健身是《条例》关注的重点,确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同时还规定在全民健身日成都市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市民健身免费开放。此外还规定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用以配套建设全民健身群众性体育设施。

最值得关注的一条规定是,本市收费的公园、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常健身的市民优惠开放。与此同时,综合体育场馆和单项赛事中心被列入地方体育设施建设的“标配”——区(市)县应当建有标准化田径场、游泳池、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 李媛莉

原标题:经营游泳馆由备案制改许可制 不经批准擅自经营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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