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暨获得筹建批复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希望银行”),拟定注册资本 30 亿元。其中公司拟出 资 4.5 亿,认购四川希望银行 15%的股份。(前述四川希望银行名称、投资总额 和持股比例仍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参与设立四川希望银行,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和处理四川希望银行筹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和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核准。
3.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主发起人情况介绍
(一)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 7 号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13.6 亿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曹世如
5.经营范围:批发与零售业。票务服务。房屋租赁。广告、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仓储、配送(除国家限制项目);家务服务;摄影冲洗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医疗器械(仅限一类和二类中不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零售:烟、酒(凭许可证在有效期
内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代理销售福利彩票;打字、复印;零售国内 图书期刊;茶座;中餐不含加工外卖,含凉菜;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生化药品(限分支机构药品专柜并在规定品种范围内经营);冷热饮品制售;小吃(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鲜榨果蔬汁);客房、住宿。
(二)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4 段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刘永好
5.经营范围:农、林、牧、副、渔产业基地开发建设;生态资源开发;菜蓝子基地建设;饲料,农副产品(除棉花、烟叶、蚕茧、粮油)的加工、仓储、销售;高新技术的开发,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
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相关技术的进口,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三)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5 栋 1 单元 7 层 3 号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雷军
5.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研究、开发;软件开发;电子技术服务、数据存储、数据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维修;通讯设备(不含无 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并提供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 出资方式
四川希望银行拟定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亿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
币 4.5 亿元认购四川希望银行 15%股份。
2.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核准后的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主发起人的拟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拟出资金额(万元) 股份比例
1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90,000 30.00%
2 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8,500 29.50%
3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45,000 15.00%
4 其他发起人 76,500 25.50%
合 计 300,000 100.00%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和其他业务。(最终业务经营以中国银监会许可经营或批准的项目为准。)
四、 发起人协议主要条款
1.各发起人及时提供办理四川希望银行申请筹建、开业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并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任何隐瞒。
2.尊重四川希望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规范行使股东权利, 不干预四川希望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四川希望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与四川希望银行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实施关联授信管理。
3.自入股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四川希望银行股份,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有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川希望银行章程等规定,实施股权质押和转让。
4.作为四川希望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持续补充四川希望银行的资本,以确保四川希望银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果无法正常履行上述承诺,则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支持其他股东注资或引入新股东等。
5.支持四川希望银行内生资本积累,开业三年内如果四川希望银行监管指标不达标,则不分红。
6.在四川希望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隐患或问题时,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7.与四川希望银行的其他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8.认购四川希望银行的股份为实际持有的资产,非代他人持股,与任何第三 方不存在任何代持协议或安排。
9.入股四川希望银行的出资资金来源自有、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配合四川希望银行制定和实施剩余风险承担方案,履行股东承诺和义务。
11.在流动性救助、股东增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方面提供支 持,配合四川希望银行制定和实施合法可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
12.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国籍人士且不持有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或类似身份,在发起时和持有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或类似身份。
13. 持续满足民营银行发起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内纯中资民企”的企业性质。
14.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影响股东履行前述承诺的重大不利事项和应对措施。若发生影响股东履行上述承诺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不利事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四川希望银行。四川希望银行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5.若非民营企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股权)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或股权)的 5%时,或者非民营企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或股权)占公司股份(或股权)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四川希望银行。四川希望银行将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时值金融改革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的历史时刻,民营银行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良好前景。通过整合公司自身优势及资源,推动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融合发展,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盘活公司可用资源,丰富业务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2. 存在的风险
政策风险:关于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事项尚需监管机构或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投资未获批准及公司成立 后的风险等)。
信用风险 :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信用风险即银行的客户未能按提前签订的条件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由于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以经营货币借贷为主的企业,自商业银行产生以来,信用风险就是最为关注的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管理的风险也逐步增多。
不良贷款率和存贷比率:银行贷款对存款的比例即存货比率,该比例越大,风险越大,银行经营的安全程度也就越低。贷款越多,产生信用风险的几率也就越大。
支付结算中的风险:在金融业日趋激烈竞争的形势下,如银行工作人员无 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虚假存款,为客户提取大额现金,导致存贷比率失调,从而形成现金支付结算的高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优秀人力资本流失的风险,人才不足或流失将给正常经营运转带来的负责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四川希望银行设立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获得批复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接到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通知,已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 监复[2016]164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在四川省成都市筹建四川希望银行,银行类别为民营银行。
2.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该行总股本 30%、29.5%、15%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 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四川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3.筹备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4.筹建期间接受四川银监局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5.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四川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七、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