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案原一审判决书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落款时间相差三个月,“发给原告是2014年12月,发给被告是2015年3月。”
对此,三亚中院解释说:“原承办法官在书记员将判决书印制好尚未送达前,发现判决书个别地方表述不够准确,遂对判决书个别地方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对落款时间进行了修改。但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疏漏,法官监管也不到位,修改前已印制的判决书并未销毁,在送达判决书时,书记员将新、旧两个版本的判决书发混了,导致双方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不一致。在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纪检部门已对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虽然李某没有参加对于该土地合同纠纷的原一审,但他在2015年10月15号,获得了《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确认他有关B-28号地块的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本案第三人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三亚中院原一审判定其关于B-28号地块的买卖合同有效。一份调解书一份判决书,一度把B-28号地块判决调解给了不同买家。
中润联华公司法人胡某告诉记者,他对李某取得《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胡某还强调,该土地实际所有人张钦一地多卖就是骗子。
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介绍,“地主”张钦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于2014年11月26号立案,但因张钦涉及与多方的法律诉讼,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过程中也结合这个情况,看法院的审判结果。”
李某还反映,案件原一审中存在严重超标的扣押、划拨土地合同被认定有效等问题,三亚中院表示:涉及到案件实体处理问题,尚未审结前不便回答。
“至于有当事人反映案件受到了院领导的干涉”,三亚中院回复说,“案件在审理中确实有当事人向我院邮寄一些关于案件审理问题的信件,或者通过市委政法委向我院转送关于此案的信访材料,我院领导均按程序逐级批转合议庭进行处理,没有发现有院领导干涉案件的情况”。
据了解,三亚“一地三卖”案将于本月20号开庭再审。(记者 吴喆华)
原标题:三亚中院回应“一地三卖”案判决书日期错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