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5日通报称,中国籍男子黄某伙同马来西亚籍男子于京郊种植大麻并贩卖获利,该院近日对其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通报信息显示,2015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中国籍男子黄某伙同马来西亚籍男子(下简称马籍男子)以贩卖为目的,在怀柔区黄花镇种植大麻。随即民警展开调查,在二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暂住地分别将其抓获,在马籍男子暂住地查获了用密封塑料袋存放的50余袋成熟大麻植物、正在加工中的大麻成品及作案工具等。此外,民警还在二人位于怀柔区的大麻种植地点起获尚未成熟的绿色大麻植物40株、成熟大麻十余袋等。
经查明,中国籍男子黄某在大学期间就读农业园林专业,毕业后从事该领域工作。2012年3月,黄某在北京郊区租了20亩农业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14年10月,黄某经一美国男子介绍认识了马籍男子,3人决定以贩卖为目的种植大麻,但收获的大麻质量欠佳。2015年,黄某及马籍男子再次共谋以贩卖为目的种植大麻,并为提高大麻质量对种植环境进行了升级改造。由马籍男子提供大麻幼苗,黄某负责种植大麻,待大麻成熟后再交由马籍男子加工和贩卖。
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马籍男子将上述大麻制品在北京朝阳区多次以每克2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进行贩卖,并分给黄某部分所获赃款。
据办案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检方提示称,中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采取零容忍态度,虽然种植大麻的行为在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是相对允许的,但在中国是被明令禁止的。检方同时建议,集体土地、城市房屋等出租人在租赁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对可疑人员高度警惕,随时掌握土地或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避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滋生的土壤。
原标题:中马两男子在京种大麻并贩卖 北京检方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