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未采纳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
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追责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解读
“硬约束”机制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职
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其中,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就有两人是公职律师。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表示,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了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另外,刘辅华认为,《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说。
本组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原标题:年县级以上机关要设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