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某妞在法庭上辩称,章某辉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自己贩卖的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
作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岁的章某辉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出来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在诸多被告人中,曾经在温州某三甲医院工作多年,退休后被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返聘的妇产科医生李某格外引人注目,她被控贩卖多名儿童,收取十余万元。
李某对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辩解道,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因为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难等原因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贩婴买方需追法律责任
对于章某辉、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辩解,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面对警方的调查,他们中的大部分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仅不能成为婴儿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从而降低贩卖婴儿犯罪的发案率。
原标题:一起涉云南、浙江、福建等地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