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新区某公司工作的王明与同事聚会,酒后开摩托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以参加聚会的12名同事未尽劝阻和注意义务,向众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并将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调解,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赔偿。
案情>>>
男子酒后驾车遇车祸身亡
2014年6月10日晚,王明与12名同事一起在新区某酒店就餐。临近晚上8点众人酒尽席散,随后王明骑摩托车回家。在行驶到临江西路某交叉路口时,王明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次日,王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明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王明的意外死亡,给他的家庭带来了重创。2014年10月,法院判决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王明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可是,王明的父母、妻儿四人认为其公司和一同参与聚会的12人对王明的死亡亦应有赔偿责任,遂于2015年12月将12名同事及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诉称公司作为组织者、12名同事作为实际参与者,对于王明的死也有一定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王明死亡损失22万余元。
庭审>>>
12名同饮者共同赔偿4.95万元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公司辩称,公司虽报销了餐费,但并非召集者,与王明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12名同事也辩称,王明所参与的聚餐应属于公司行为,与各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且他们也未劝其饮酒,聚餐结束后,无法预见事故发生,更无法尽到进一步照顾义务,故对王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面对双方的争执,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做工作,从法律规定、道义层面进行讲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立的情绪有所化解,原告调整了部分诉请和责任比例。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计49500元,该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2015年,镇江开发区法院累计审理危险驾驶案件27起,其中有5起系酒后骑摩托车。2016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13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有6起是酒后驾驶摩托车。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参与聚会的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事故,组织饮酒者和共同饮酒者都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聚会时,共饮人之间有相互提醒、劝告适量饮酒义务,对饮酒过量者,应予以照顾并保证安全,对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进行有效劝阻。
原标题:男子酒后驾车被撞身亡家属状告同饮者获赔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