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在路边占道停车位,也交了停车费,可车被盗后,停车位管理方却不赔偿。这是成都市民何先生在两年前的遭遇。此后,何先生和停车位管理方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闹上了法庭(本报曾报道)。
在一审被判自行承担责任后,何先生向成都市中院进行上诉。6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争议的焦点,仍是双方是否形成合同保管关系。
停车被盗
停车场管理方拒不赔偿
何先生丢失的车是一辆才买一年的银灰色越野车,裸车价格154800元,车辆购置税14400元。
2014年6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何先生的朋友舒先生开着这辆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在道路旁的停车场管理员的招呼下,他将车停在了临街的一个位置。下车后,舒先生交了6元钱停车费,索要了发票。
然而,当舒先生两个小时后从茶楼出来,却找不到车了。此时,停车场的管理员也下班了。随后,他只能报了案。
之后的一段时间,舒先生和车主何先生多次找到了停车位管理方——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商讨赔偿事宜,对方回复这种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一审被驳
判决退还停车费4元钱
“既然收了停车费,给了发票,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是因停车场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应当赔偿车辆损失费169200元。”在索赔遭拒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和6元停车费。
2014年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交投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驳回何先生“判决其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
法院认为,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舒先生支付的停车费,是属于有偿使用公共交通道路停车而付出的费用,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
二审开庭
焦点为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对于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何先生难以接受,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6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仍是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何先生一方认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这说明,停车场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成都交投停车公司方则认为,他们是依据成都市政府文件形成的专门从事临时占道收费的公司,收取的费用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保管费。而且舒先生并未将车钥匙、行驶证等能够制约车辆行驶的东西提供给停车场管理人员,取车也不需凭发票,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当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
原标题:占道停车被盗 车主索赔未果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