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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侦办案件反成被告 政法委督办后嫌犯被释放(2)

2016-06-27 08:41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外地办案单位当天接案、当天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邯郸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杜某某案或将被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这两起诈骗案迅速脱离邯郸政法系统的管辖。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也就是说,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前,10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作出决定,由宣化区警方管辖杜某某案。至于孙某某案,同一天,河北省高院指定由宣化区法院审理,两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要求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名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宣化公安在邯郸就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参与案件移交的一名民警也向记者陈述了类似说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内部登记资料载明,杜某某的出所日期为11月12日23时45分,流向是宣化区公安分局。另一名经办人员的工作笔记显示,当天,邯郸县公安局将案卷移交。 

“按正常的办案流程,宣化公安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该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前述政法人士表示不解,放人的时候,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2016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当时前往邯郸的一名宣化区警察。他表示,去接案是接受领导指令,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他的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决定或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了《释放通知书》。

有河北政法人士称,略显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协调。彼时,担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是如今已落马的张越。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告别了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前述政法人士透露,邯郸县公安局曾接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但认为案件已指定宣化公安管辖,自己已无侦查权,故未补充侦查。

杜某某案则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异地法院未获管辖权就开庭审判原办案刑警

事情随后陡转: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月后,此前侦办该案件的两名刑警刘延波、孙盟盟却失去了自由。

调查这两名刑警的,正是接手诈骗案的张家口政法系统。2013年12月5日、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

记者查阅有关判决,证实了转账地点的说法。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1年5月实施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这三类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又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

在涉案刑警的辩护律师看来,存在管辖权问题的,反而是桥东区法院和检察院。

“桥东区法院的审理是‘先上车、后买票’。”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4年7月4日,河北省高院才指定桥东区法院管辖刘延波、孙盟盟案,然而,桥东区法院已于当年3月27日受理该案并在当天决定对两人逮捕,案件也在5月中旬开庭审理了。

对于管辖权的问题,桥东区法院有关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受采访需要正式程序。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

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辩护律师称,首次开庭时,案卷中也无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桥东区检察院管辖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是桥东区检察院侦办本案的唯一合法依据,未附卷显然不合逻辑”。律师上午开庭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该决定书,公诉人下午出示,并称来源于张家口市检察院的初查卷。

事实上,2013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公安、法院、检察院指定宣化区有关政法部门管辖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的一周之前,张家口市检察院就已与邯郸刑警的未来产生交集。该院反渎局收到了河北省检察院反渎局指挥中心的明传电报,内容为杜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委政法委递交的“关于邯郸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反映材料”。

刘延波的家属告诉记者,庭审时,刘延波当庭多次称曾被告知案件是由张越协调的。

原标题: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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