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院就刑警案两次发回重审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与上一次一审判决相比,此番罪名不变,但量刑更轻。
至于检方对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桥东区法院再次不予支持。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刘延波被认定滥用职权罪,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和赵姓商人签订的一份协议有关。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姓商人的代表进入监视居住场所,与其商谈与案件无关的经济纠纷。2011年12月29日,孙与赵在监视居住地签订了协议,约定孙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姓商人等事项。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某某和赵姓商人前往海南,冻结了孙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某某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9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某某与赵姓商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然而,2016年2月,张家口市中院二审认定,“刘延波是否给孙某某造成396万元以及18%股权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称,目前,证明刘延波暗示、威胁孙某某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证据,“仅有孙某某的口供,而孙属于诈骗案嫌疑人,与办案人刘延波是对立关系,且是孤证”。
对此,记者6月26日晚致电孙某某、杜某某试图核实情况,均无人接听。
在海南汇入孙盟盟个人银行账户的104万元,则成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导火索。按照判决的说法,后来,2012年2月至6月,孙盟盟将其中103万元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盈利10597.05元。
2012年11月,孙盟盟把104万元案款上交至邯郸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判决称,孙盟盟担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2013年10月14日将理财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孙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使用,且案发前已全部上交。”孙盟盟的律师辩解说,104万元只是依据领导指令而由孙盟盟暂时保管,资金的多次操作则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用孙盟盟不懂理财、频繁操作以完成银行储蓄任务进行的。
对此,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时认为,孙盟盟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办理申购、赎回理财业务,获利动机明显;他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并没向直接领导汇报;当得知有人举报后,其仅将本金上交,理财收益及利息直到检察院初查时才在领导敦促下上交。
今年5月,桥东区法院已对两刑警案进行第三次一审,尚未宣判。6月26日,二人获取保候审。
在辩护律师看来,最初的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不能不了了之,“孙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将500万用于送礼、请客等高消费,运作国企项目。若所言是真,涉嫌行贿;如是假,涉嫌诈骗”,“赵姓商人的巨额资金,又由谁来追回?”
原标题: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