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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少年申请见义勇为遭拒 家属被指付钱给证人(2)

2016-07-05 07:2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新情况

被告方:原告方曾给三作证村民每人300元

庭审上,被告方代理人刘斌还表示,关于原告方提交给法庭的村民证言,并不符合规定。

刘斌称,根据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的走访调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当天实地调查取证时,曾找到3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称为了给死者(黄磊)的父母办养老金,希望对方能证明黄磊的溺亡经过,“当时是一份他们(原告方)写好了的文字,让他们(村民)签字盖手印,至于写的内容,他们也记不清楚了。”刘斌称,事后,原告方还给了3名打捞人员每人300元报酬。

不过,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释,当天取证时确实给了几位村民一定的报酬,但原因是因为取证耽误了几位村民的时间,而给报酬也是在取证完毕之后,并不违规违法。至于“取证谎称为黄磊父母办养老金的说法,那是被告方编造的”。

被告方

“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标准”

庭审上,刘斌表示,黄磊当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为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柏某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福万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福万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性行为。当12岁的刘福万在水边遇险,在柏、黄二人存在在先性行为的前提下,对刘福万有救助义务。“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福万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福万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

被告方还表示,当初广安区公安分局提交给区综治办的《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这只是给广安区综治办的一个建议,综治办会根据所有材料做一个综合判断分析后,形成一个建议后再报送区政府,是否评定为见义勇为最终由区政府做决定,广安区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个建议,并非最后结论,这并不代表黄磊的行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少年父亲

数年奔走 只为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黄利强是乡村医生,曾德莲在家务农,原本幸福和谐的三口之家,因儿子黄磊之死,打破了一切。

昨日庭审结束,黄利强心里并未觉得轻松。数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为何诸多证据证实儿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报为见义勇为呢?“他是家里的独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黄利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摄影报道

原标题:溺亡少年家属被指曾给3位作证村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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