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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水身亡同行人称属见义勇为 主管部门:不符标准

2016-07-05 07:3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广安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2014年8月4日,本报曾报道《广安17岁少年救人溺亡幸存同伴欲隐瞒其见义勇为事实》。自2013年8月事发后,溺亡少年黄磊的父母黄利强、曾德莲夫妇,一直在为申报儿子“见义勇为”行为奔波。日前,黄利强、曾德莲夫妇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与广安区综治办告上法庭。

7月4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长当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少年溺水身亡同行人称属见义勇为

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溺亡。

黄利强没有想到,儿子当天早上道别后,竟再也没能回家。当天下午6点左右,噩耗传来,黄磊和柏某的表弟刘某在柏某家不远处的水塘溺亡。

作为唯一生还者和目击者,柏某在警方第一次调查笔录中称,黄磊系不慎落水溺亡。

事发后4个月,本该上高三的柏某,已在广东汕尾一家电子厂上班。柏某通过QQ空间对黄磊之死重新发声。在一篇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

为儿“争名”三年主管部门称不符标准

黄利强说,看到柏某发表的日志后,他坚信儿子是为救刘某而牺牲的,属于见义勇为。

2014年3月,广安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远赴广东找到柏某。同年8月,广安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认为尽管现场唯一目击证人柏某前后两次的说法、证词不同,但经反复推敲研究认为,“此次区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和搜集到的证据可信度大,建议予以采信”。

黄利强、曾德莲夫妇拿着这份材料来到广安区综治办,却得到否定的答复。在广安区综治办2015年4月开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中提到,“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审核广泛征询意见,认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故不予申报。”黄利强说,自己为此还向广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

2016年4月,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认为黄磊、刘某的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予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

为何不予认定黄磊的“见义勇为”?广安区综治办在2014年8月就此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作出过回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究竟谁是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调查前的一段时间,您(黄磊父母)与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多次联系,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由于唯一在场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

广安区综治办负责人表示,该回复内容属实,这也是无法评定黄磊见义勇为的原因。

法院二次开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今年6月2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被告一方称其代理人为南充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备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资格,法院当庭宣布休庭。

7月4日,该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法院表示将经合议庭审议后择日宣判。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虎

原标题:溺亡少年是意外身亡还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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