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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回应“掏鸟案”:核心事实始终确凿

2016-07-06 13:15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粱巍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售卖大鹰及联系方式 

人民网新乡7月5日电 (王汉超  智泓 张毅力) 燕隼,是一种小型猛禽,在全国分布地域虽广,但就数量而言并不是种常见的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近两年来,“燕隼”的名字因新乡“大学生掏鸟案”的不断炒作屡屡进入公众视野,而对于燕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非法捕猎、贩卖的真实情况却缺少关注。

(一)捕隼、贩卖存在非法链条,捕猎属关键一环

燕隼的繁殖期为5-7月,繁殖力不强,每年产卵只有2-4只,雏鸟巢内竞争,当它振翅起飞领地很大。从这些习性来看,捕获十余只燕隼,起码需要在较大范围捕猎4-6窝。

在河南辉县活动的燕隼,可能属于留鸟,也可能属于夏候鸟。由于近年环境改善明显,这类“种群脆弱”的鸟类才在内地逐渐出现。然而,刚一出现,燕隼的幼鸟就被不法分子盯上,刚破壳的雏鸟便被捕猎,流入地下利益链。

据报道,驯鹰隼的“玩家”非法获得雏鸟后,还需要进一步喂养驯化,往往驯死10只才能“熬”出1只。在早前破获的四川男子猎捕14只鹰隼案中,该男子便获刑14年。

案情并无太大区别的“闫啸天等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虽然事实简单清楚,去年已二审终结,却经常被冠之“大学生暑假在家掏鸟窝”的标签加以淡化。而继续被披露的信息证实,主犯捕猎已进行了较长一段时期,存在确凿的主观故意,并分两批在网上公然售卖。

(二)主观认知是定罪关键,数量是量刑关键

闫啸天的认知是罪与非罪关键,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是量刑的关键。

整个过程在其贴吧售卖的帖子中得到如实记载,留言截屏仍在网上流传,随时能够从中查证。

从“啸天1125”贴吧留言可以看出,帖主对燕隼猎捕、喂养、贩卖等环节有较高的专业程度。2014年7月15日发帖,并贴图,“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7月17日,“今天卖光了,这几天估计还有,有想要的联系我”,并留有手机号码。

而在之前的记录里,2014年3月14日,闫啸天曾晒出自制猎枪的照片,留言“托子和扳机我正在制造当中”。并晒出猎杀的各类鸟类照片,2014年2月25日,自称在学校湖里捕猎一只野鸭,并晒图留言。另据报道,闫啸天还是一个名“河南鹰猎兴趣交友群”的成员。

在贴吧里不断有网友质疑。“闻名一方”质疑“这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吗?”7月20日,“啸天1125”回应“吧里这么多人评论,有的说我下地狱,有的说我会有报应,你们知道什么叫胆量……”7月22日、26日,继续叫卖“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卖光了”,“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速联系”。

辉县森林公安局承办此案的科长丁广宇介绍,据此,警方固定了证据。他进一步解释,所谓“钓鱼执法”根本没有必要:“闫啸天售卖是分批进行的,公开叫卖兜售,留有手机号码,在公安部门和他联系之前已经存在售卖事实。拨打他电话属于很普通的侦破方式。”

(三)近日异议不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涉嫌受贿办案人员已立案调查

2014年7月28日,闫啸天被辉县森林警察抓获。后经一审、二审,借“大学生掏鸟获刑”的标签,该案一度引发关注。

近期,闫啸天家人又通过媒体提出关于案发地点、燕隼数量和警方涉嫌“钓鱼执法”的质疑,并举报自己曾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

2016年7月4日,丁广宇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第一时间就关注到了相关报道,但查证后可以明确,闫啸天家人的质疑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辉县市法院法官王顺亮说,“此案核心事实始终确凿,地点等情况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和量刑。”

丁广宇解释了案发地点质疑:“猎捕、贩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行为犯,核心在于犯罪事实后果。闫啸天捕获燕隼雏鸟是在一个较大范围中搜罗,所提到的村庄是指的捕猎区域。即使捕猎地点在外省,也丝毫不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断。”

关于燕隼数量,丁广宇告知“这属于量刑的核心问题,已经反复核实,非常确凿。且每一只都有具体的流向,正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证据显示,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捕获燕隼12只,其中跑一只死一只。剩下的7只卖到郑州,2只卖往洛阳,1只就卖在辉县。第二次捕获4只,即被警方查获,并同时查获一只闫啸天购买的凤头苍鹰。

2016年7月5日,记者拨通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电话。他的观点是“警方没有到现场,光凭孩子的口供,是不能确定燕隼数量的”。警方多次打电话买鸟,就是钓鱼执法。警方应该分批提审,而不应该让二人合审对质。对于贴吧图文兜售,他的解释是孩子“爱好鸟”。

案件发生两年,也已经过一审二审定案。闫爱民仍然在向检察机关申诉,并“自首”曾向个别办案人员行贿。

新乡市政法纪工委负责人透露,对此问题,新乡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当时已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目前,新乡市检察机关已对一名涉嫌受贿的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其他几人因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已移送纪律处分,绝不会偏袒“害群之马”,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闫爱民行贿行为也将另行调查。

闫爱民在电话中说,“真的假不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王顺亮接受采访时亦表示:“此案事实始终清楚,量刑有严格依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原标题:新乡回应“掏鸟案”:猎隼贩卖“核心事实始终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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