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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多名"落马虎"对抗组织审查 超去年总和

2016-07-12 07:06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经中央批准,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32个单位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同时对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个省市进行“回头看”。近期,中央巡视组陆续进驻相关单位并召开动员会。

在中央持续高压反腐状态下,中纪委对一些落马官员的通报措辞,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对抗组织审查”就是其中之一。6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文回复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有哪些落马官员曾对抗组织审查?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统计,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告中,有43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截至2016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就达54例。

“大老虎”对抗组织审查占比大

2014年9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对中央网信办副局级干部高剑云(原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副局长)的查处结果。这是十八大后,在查处通报中首次出现“对抗组织调查”表述。

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表示,“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对抗组织审查’是2015年以来比较新鲜的一个说法,但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在查处腐败官员的过程中一直都存在,一些官员怀有侥幸心理,企图蒙骗过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从2015年的通报来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上半年仅有5例,另38起均集中出现在2015年下半年的通报中。2016年,这一表述在通报中密集出现,截至2016年上半年,就达54例(其中53例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从这些被通报的落马官员的级别上来看,“大老虎”的数量“可观”,2015年中有14人为省部级官员,占33%;2016年上半年,省部级官员亦有12人,占22%。

其中,2015年10月,在对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通报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2016年1月5日,对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的通报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

今年为何数量飙升?

从通报中“对抗组织审查”的官员数量上来看,今年上半年与去年相比呈现 “飙升”的态势。上半年通报最多的2月份,达到16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官员与利益相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另一种就是给审查人员施加压力。

“一方面,很多官员在被审查的时候想尽办法隐藏赃款或者串供,试图逃避调查和问责;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那些利益相关的人会帮他隐瞒信息,殊不知很多时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会把他供出来。”庄德水说。

此外,庄德水还表示,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很多党员干部对纪律审查这一条的适用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不少人认为还可以把赃款藏起来或者蒙混过关规避调查,其实是对纪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深。这样的很多行为都属于对抗组织调查。”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报道,有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同志表示,每名被组织调查的党员干部刚一接受调查,组织上首先给他准备的就是一本党章,让其对照党章,好好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到底有没有遵照党章去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纪律检查部门在调查这名干部时,还是将其作为一名党员来对待的,作为组织中的一分子,这名干部自然有义务按照组织的章程和规定,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实向组织作出报告,不得有所隐瞒。也正因如此,那些设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明显是违背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党的章程和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那么,在执行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如何把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了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原标题:哪些落马官员“对抗组织审查”?都有哪些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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