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武侯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闵小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闵小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闵小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晚23时左右,闵小姐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机场路辅道开往三环路方向时,车辆碰撞至桥墩,闵小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第二天出院。出院后事隔3天,11月30日,闵小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事故发生时间于前一日(29日)。一个多月后,闵小姐于2015年1月5日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认定闵小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闵小姐找维修公司维修车辆,花费28万元。
因为闵小姐延迟报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闵小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车辆维修费。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闵小姐的迟延报案及虚假陈述导致本案事故的原因、性质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闵小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限额61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内容采用蓝色加粗字体印刷,并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闵小姐签字确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如肇事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即便双方撤离现场,也应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交警部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在本案中,闵小姐驾驶车辆于2014年11月26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014年11月27日中午便出院回家,于2014年11月30日才向被告报案,且谎称保险事故发生于2014年11月29日,直至2015年1月5日才向交警部门报案。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明,被告无法确定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遂驳回了闵小姐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发生事故车主未及时报险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8万修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