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民生银行一名客户,他此前购买了该银行员工私售的理财产品,未得到兑付,直接损失100多万元。周先生称,他在购买时对私售行为并不知情。据了解,受骗客户共达20人,损失达3200多万元。
昨天下午,民生银行建议客户报警解决此事。目前,丰台警方已介入调查。
事件
购买理财产品仅有刷卡凭证
周先生于2013年9月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了价值200多万元的两种信托理财产品。两种产品的管理人均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夏恒业)。产品的投资期为一年,年化收益率为11%。
周先生称,他此前在民生银行买过数次理财产品,对该行非常信任。但是,这次的产品让他觉得异样。首先,这两个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是兴业银行和广发银行。而之前购买的产品托管人均为民生银行。其次,这次交款是通过刷POS机,他只拿到了POS机打印出的凭条,而前几次他均收到了印有民生银行公章的收款凭证。
随后,他向投资经理郁聪反映了自己的疑虑。郁聪告诉他,这是民生银行和华夏恒业合作的理财项目,希望他不要担心。
2014年9月,周先生未能如期收回投资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还有130多万元没有着落。于是,他和其他投资者不断地向民生银行追讨投资款。就在此时,周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两个理财产品根本不是民生银行推出的产品。“当时我被POS机刷走的钱也是进入了广发银行的账户。”但是,周先生购买地点为民生银行的营业点内,由民生银行的员工协助完成。因此他认为,民生银行依然负有偿还他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民生帮忙协调拒绝支付投款
2014年12月30日,民生银行的代表和华夏恒业、亚太华夏(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华夏),就周先生购买的一个投资理财产品进行了协商。
根据周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在周先生购买该产品时,担任西客站支行行长的贺新介绍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资金流向。
在会上,三方就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达成了初步协议。协议中称,贺新负责协调,使对方同意客户的资金直接划至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并优先兑付参会的客户。
周先生说,这份会议纪要说明,即使这个理财产品不是民生银行推出的,民生银行对该产品肯定足够了解。因为在会议上,说明项目进展和资金流向的是贺新,而不是其他两家公司。另外,如果这个项目和民生银行没有一点关系,兑付客户的资金也不可能汇入民生银行的账户。
但是,贺新的协调结果并不理想,截至目前,周先生仅收回了超10万元,民生银行仍以周先生所买理财产品与民生银行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投款。
回应
银监会
已确认私售行为银行管理存漏洞
2015年8月初,周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监管局回复称,经过约谈调查,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当时的理财经理郁聪表示,两个投资项目不是自己销售的,而是与民生银行有合作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李莉销售的。但是,由于周先生的合同上有郁聪的笔迹,北京监管局认为,郁聪确实参与了销售过程。
周先生说,李莉长期在西客站支行里面办公,穿着和银行的员工也一样,他和其他客户一直都以为她就是银行的员工。北京监管局回复称,这反映出该支行在内部控制、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和合作机构人员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他们要求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另外,对于贺新,通过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未见其对华夏恒业有任何出资。
银行方
严肃问责责任人给予撤职等处分
3月31日,北京监管局出具了北京银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监管局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员工管理,加大对私售行为的排查力度;二是加大对出入银行营业场所的合作机构人员的行为管理,三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落实情况为,一是营业部向监管局报送了关于防范私售行为的整改情况报告;二是营业部根据总行关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郁聪警告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郁聪的上级主管丁家乐撤职处分、总行营业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理财业务上岗资格;给予贺新撤职处分。
追问
共计损失多少
本息合计3200多万
拿到了银监会的回复以后,以周先生为代表的多位客户又多次找到民生银行,希望他们拿出解决办法,但是一直协商未果。
昨天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规部主管刘先生表示,20名客户购买了贺新等人私售的理财产品以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兑付,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20名客户一共购买了5种、3700多万的理财产品,没有得到兑付的本息合计3200多万。这些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均是华夏恒业,托管人均是广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没有关系。
如何解决此事
民生建议当事人报案
对于解决方案,刘先生建议客户向警方报警,督促警方立案侦查此事,查清楚华夏恒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贺新等人欺诈的行为。在银行内部的调查中,银行也认为贺新等员工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向丰台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另外,客户可以向华夏恒业或者贺新等员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骗的财产。如果客户认为民生银行在此事中负有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合法合规,银行愿意和客户协商其他的解决办法。对于客户提出的由银行出面收购客户手里的债权,银行予以拒绝;但银行没有排除向华夏恒业提供贷款的可能。
民生有无责任
系员工行为银行无责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基金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要看该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如果理财产品不合法,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涉事高管等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理财产品合法,只不过涉嫌欺诈消费者是民生银行发行的,那么属于欺诈合同,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责任。
而此事件中,民生银行的员工私售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民生银行应该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原标题:银行员工私售产品致损失3200万 律师:银行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