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合作司原司长吴喜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对外经营、承揽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帮助企业减轻事故责任,收受企业现金、购车款和购房款等共计342万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10年。
买房向企业索贿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某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安徽某公司董事长赵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对外经营、承揽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取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收取赵某给予的购车款人民币30万元,使用赵某提供的银行卡消费人民币7万元,以借款为名,索取赵某人民币150万元。
吴喜林称,他向一些企业推荐过赵某公司的产品,在向企业介绍时,他一般说赵某是他的亲戚,并且给企业强调,希望他们在价格合理、质量过关的前提下,能够优先选择赵某公司的产品。
2007年左右,因为有一段时间吴喜林经常加班,但单位没有公车保障,他就想买一辆车,有一次他跟赵某说想买一辆轿车,大概30万左右,后赵某给了吴喜林30万元现金,吴喜林的儿子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
2009年吴喜林出国前,想在富力城买一套房子,但是因为家里经济比较紧张,在跟赵某聊天过程中他说起想买房子但钱不够的情况,没多久赵某转给吴喜林150万元,后两人签下借条。赵某说,吴喜林最后也没有还给赵某这150万元。
帮企业减轻事故责任后收150万
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大连某集团下属北京承包公司副董事长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事故处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吴喜林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吴喜林称,2008年,大连某集团在赤道几内亚承包的一部分住宅建造项目,由于分包商和劳工人员的矛盾,引发了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商务部决定由合作司负责处理。大连某集团负责和合作司联络协调的负责人是郑某,在处理过程中,郑某找到他,希望只受到通报处分。在答应郑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拟给予大连某集团通报处分的决定。
为了感谢吴喜林,郑某送给吴喜林150万元。这150万元吴喜林都用于个人开销及购买房子了。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0年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喜林对检方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没有索取贿赂;赵某的150万元其打了借条,他本意是打算还的;纪委找他谈话时,仅掌握他向赵某借款150万元的线索,他与赵某的其他经济往来均为主动供述,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吴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原标题:商务部合作司原司长受贿342万获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