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职业打假人在法庭上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条例再次吸引了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一些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北青报记者发现,虽然到现在仍然备受争议,但职业打假人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并出现了专门进行互联网打假的“网购职业打假人”。
房山一年23件食品维权案
全部涉及职业打假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也可以主张权利,“消费者”身份不再成为主张权利的限制,他们也从幕后走向了前台。而在此前,在众多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中,被告上法庭的商家几乎都会强调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不能算消费者这一理由。
随着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的被认可,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大幅增长。甚至出现在某个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消费者维权的诉讼全都是职业打假人提起。以北京房山法院为例,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初,这一年间,房山法院共受理涉食品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件,这23件案件全都涉及职业打假人。
对于如何确认职业打假人身份,据了解,在开庭的时候,有时候法官会问起诉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有时候被诉的商家也会问,而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直接承认自己的身份,甚至有时候不需要问他们会主动说出来。
一位经常参与这类案件庭审的人士称,其实职业打假人非常容易识别,“来法院的频次高、购买一种商品的数量多。”
而据房山法院法官介绍,他们在审理中发现,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他们具有相当专业的行业知识,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法定惩罚性赔偿谋取利益。在流程上,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涉案商品后,首先会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理结果后,职业打假人便利用处理结果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职业打假人便以此作为事实依据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职业打假人呈专业化
有师傅带徒弟打假
国内职业打假人最早出现可以追溯到1994年左右,当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条 “退一赔一”的规定,这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如今20多年过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经修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日渐完善的是职业打假人也在不断变化。
近几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反映出这一群体逐渐呈现出家族化、团体化和专业化的趋势。
在家族化方面,有的职业打假人从刚开始单枪匹马作战,到逐渐有亲属加入打假团队,形成一个“打假家族”,比如四川成都便曾出现过兄弟姐妹全部进军打假行业;在团体化方面,职业打假人往往会组建一个打假团队,包含若干人,在团体中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这样可以实现覆盖面更广,此外,团体中也会进行明确的分工,有的人专门负责寻找可能有问题的商品、有的人专门购买商品、有的人专门做鉴定投诉、有的人专门负责起诉打官司。
据介绍,在一些职业打假人案件中会出现师傅带徒弟打假的现象,师徒两人共同出庭应诉或者徒弟应诉师傅观摩,“有一次,庭审刚结束,坐在旁听席的师傅便开始对徒弟在法庭上的表现进行总结评价,然后指出不足,哪些需要改进。”
而在专业化方面,除了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职业打假人也开始逐渐变得专业,比如在食品领域,他们会选择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去学习,掌握某种食品的行业标准。在一起涉及香菇产品的庭审中,职业打假人甚至可以通读香菇行业标准。
诉讼内容成模式
多数以包装标识为由起诉
北青报记者查询近年来食品权益案件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例发现,他们在起诉内容上也形成了相应模式。
唐先生在某超市购买10瓶进口葡萄酒,购买后发现涉案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没有标注中文名称、配料表等内容,于是向食药局举报。后食药局认定超市销售的葡萄酒违反法律,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唐先生与超市协商没有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市承担退货及价款10倍赔偿。后法院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类似唐先生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以商品包装、标签说明、成分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然后向经营者索赔的案例非常多,他们认为,食品标签、说明书、成分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不是标签瑕疵,而是生产者、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以此理由提起诉讼。
在起诉对象上,他们几乎都是以销售涉案商品的经营者作为被告,很少有以生产者为被告的情况,对于这种现象,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以经营者为被告是最为经济的诉讼方式,而以生产者为对象会存在生产商在外地、不好找人等情况,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诉讼要求上,他们一般不要求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而是向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责任并要求10倍赔偿。
原标题:职业打假人盯上购物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