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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不起诉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嫌犯

2016-10-01 09:21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新华社青岛9月30日电 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9月30日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后,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当事人、法学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9月23日亲笔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郭某某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说:“法律要考虑人性,从特别预防角度来看,郭某某已经深刻反省;从一般预防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对社会也是一种警醒。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发挥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审查起诉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机关,法律赋予了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和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周长军认为,检察机关此次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等于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本案的每个诉讼阶段,案件情况不一样,法律要求也不一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案、批捕措施决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做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原标题: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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