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希望该案推动枪支标准认定
成都商报记者查阅刘大蔚一审判决书看到,在对这批枪支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经查,本案适用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系公安部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合法有效。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涉案的24支枪形物,经检验鉴定,其中20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最大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认定的枪支标准,应认定(涉案枪支)为枪支。
刘大蔚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周玉忠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1980年我国刑法实施时,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当时涉及枪支武器条文共八条,涉及罪名五十一个,其枪支弹药应仅限指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子弹,可以远距离夺人性命或致人受伤的枪支。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猎枪气枪作为体育用品公开销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什么是枪支有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至此,虽然气枪被列入枪支管制。但"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仍是枪支的本质特征。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称,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枪支。
周玉忠称,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以人的眼睛为实验对象得出来的数据。周玉忠认为,眼睛是人身上唯一没有皮肤的地方,占人体的比例不到1%,以这个结论去推导人体受伤害的临界值,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常识。
"反过来说,既然这些所谓的仿真枪有如此大的杀伤力,为什么不给军队、警察配备呢?"周玉忠表示,他办了十几件关于仿真枪的案子,没有一起仿真枪的案子有被伤害的受害人。周玉忠认为,这些仿真枪,根本不是枪支,它们的危害和杀伤力,甚至远远比不上菜刀。
周玉忠的观点,也得到了刘大蔚再审辩护律师的认可。"每年有大批人涉及仿真枪案,有大量仿真枪、玩具枪爱好者处于被判刑的风险之中。本案的再审,有可能个案推动法治,福建高院必将为此做出巨大贡献。希望此案促成枪支认定标准的改变。"
讨论:启动再审是否有望轻判?
此外,该案启动再审,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并探讨其有无可能轻判。对此,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表示,不是启动再审就表示会无罪或者必定轻判,一切必须一事实和法律作为依据。
记者 张扬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