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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24支“玩具枪” 达州18岁小伙被判无期

2016-10-20 07:1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刘大蔚父母收到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两年前,18岁的四川达州大竹少年刘大蔚网购了24支“玩具枪”,费用共计30540元。之后,24支“玩具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在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玩具枪中,有20支被认定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随后,刘大蔚因涉嫌构成走私武器罪被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被福建高院维持原判。

刘大蔚获刑后,其父母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启动再审。

案件回顾 

网购24把“玩具枪”,部分被鉴定为枪支

据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介绍,2014年夏天,刘大蔚通过QQ先后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玩具枪”。2014年7月22日凌晨,这24支“玩具枪”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2014年8月底,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要求刘大蔚前去认领被扣押货物,随后出具了对刘大蔚的逮捕令。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宣判结果一出,案件在全国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15年11月26日,刘大蔚父母刘行中、胡国继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

10月18日,刘大蔚的父母收到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本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省高院在其官网和官微上也发布了这一消息。

被告人 

狱中手写25页申诉信,认为自己无罪

成都商报记者从刘大蔚的家人处了解到,2015年12月17日,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刘大蔚在狱中写出长达25页的申诉信,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他在申诉信中说,“公安机关有选择性错误试(适)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不能成为判定涉案物品属于枪支的鉴定依据,以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判断标准,既无效果,也不科学。”

刘大蔚还称,自己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其“买的是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玩具枪的致伤力与一般的仿真枪差别不大,与真正制式枪支的致伤力存在天壤之别”。

对于儿子的申诉信,其母胡国继认为,儿子只是个枪械迷,没有任何利用枪形物犯罪的动机和言行。

这起案件,也彻底改变了刘家的生活。刘大蔚被逮捕之前,家里有个小门市,生活还过得去。儿子被判刑后,胡国继和刘行中两人到了福建宁德打工,住在没有装修的毛坯房内,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这里方便每个月去监狱看望刘大蔚。

10月18日下午,收到期盼已久的再审决定书,胡国继的朋友圈发出信息,写道:“虽然天色已晚,我们心中阳光明媚。我一直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好想大声歌唱。”

 辩护律师 

认为仿真枪不是枪支

希望改变枪支认定标准

成都商报记者查阅刘大蔚一审判决书看到,在对这批枪支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经查,本案适用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系公安部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合法有效。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涉案的24支枪形物,经检验鉴定,其中20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最大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认定的枪支标准,应认定(涉案枪支)为枪支。

刘大蔚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周玉忠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1980年我国刑法实施时,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当时涉及枪支武器条文共八条,涉及罪名五十一个,其枪支弹药应仅限指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子弹,可以远距离夺人性命或致人受伤的枪支。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猎枪气枪作为体育用品公开销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什么是枪支有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至此,虽然气枪被列入枪支管制。但“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仍是枪支的本质特征。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称,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枪支。

周玉忠称,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以人的眼睛为实验对象得出来的数据。周玉忠认为,眼睛是人身上唯一没有皮肤的地方,占人体的比例不到1%,以这个结论去推导人体受伤害的临界值,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常识。

“反过来说,既然这些所谓的仿真枪有如此大的杀伤力,为什么不给军队、警察配备呢?”周玉忠表示,他办了十几件关于仿真枪的案子,没有一起仿真枪的案子有被伤害的受害人。周玉忠认为,这些仿真枪,根本不是枪支,它们的危害和杀伤力,甚至远远比不上菜刀。

周玉忠的观点,也得到了刘大蔚再审辩护律师的认可。“每年有大批人涉及仿真枪案,有大量仿真枪、玩具枪爱好者处于被判刑的风险之中。本案的再审,有可能个案推动法治,福建高院必将为此做出巨大贡献。希望此案促成枪支认定标准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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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是否有望轻判?

该案启动再审,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并探讨其有无可能轻判。对此,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表示,不是启动再审就表示会无罪或者必定轻判,一切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作为依据。

记者 张扬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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