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邹某某撞死了一个无名路人,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找不到受害者家属,他主动向设在仁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仁寿道路救助基金)交付了12万元赔偿款,他也为此在交通肇事案中获得了轻判。
刑事案件了结后,他将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这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他。
24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本周将开庭审理。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的尴尬在于,对于无名氏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提存赔偿金,司机该怎样履行赔偿义务,尚需完善。
司机撞死无名路人
赔12万获轻判
2014年12月17日凌晨,邹某某驾驶汽车在国道213线与步行的一名男子相撞,之后驶离案发现场,被撞的男子当场死亡,但身份不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2月,邹某某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到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
仁寿法院认为,邹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起诉道路救助基金
要求返还12万
在邹某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他起诉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返还12万元。
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代理律师高俊超告诉记者,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方曾起诉邹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但一审、二审均驳回该基金的起诉,司法解释有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高俊超指出,四川道法实施办法又规定,这种情况下,道路救助基金机构可以提出并提存保管,“道路救助基金机构在执行起来比较麻烦,主动起诉会得不到支持,主动收钱又可能被起诉是不当得利。”高俊超认为,邹某某在利用法律漏洞。
24日,记者多次致电邹某某,均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无回复。在起诉状中,邹某某一方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无权提起无名死者死亡赔偿诉讼,因此其收取自己交纳的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2万元于法无据,请求依法将12万元返还给他。
该还?不还?
专家律师各抒己见
“这个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就有考题与本案非常相似。”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认为,司机主动给付赔偿金,肯定不能起诉要求返还,因为救助基金的被动保管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旦日后死者的亲属出现,救助基金就会将该笔赔偿金转交给其亲属。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雷梦苏律师则认为,从道德层面来看,司机确实应当进行赔偿,但在本案中,司机虽然主动给了赔偿金,但由于死者亲属不明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故只能返回来起诉救助基金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救助基金无权提存保管该赔偿款,故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进行返还。
四川慧卓律师事务所蒋春莲律师表示,目前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值得商榷,司机涉及交通肇事罪,不赔则不能获得从轻判决,但一旦司机赔了之后,又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又非常不合理。蒋春莲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司机在主动给付了赔偿金后,就应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不能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记者 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