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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案:开枪押运员已被刑拘(2)

2016-11-04 19:58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就算开枪,有必要一击致命吗?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目击者称,“听说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摩擦,才追车到这里。”按照这个说法,死者事实上并不存在抢劫的故意。即使抛开目击者的说法不谈,按照常理推断,使用砖头、石块等“武器”抢劫,也不存在任何说服力。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规定还明确,开枪也是有限度的,即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开枪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王进律师认为,该案中,被枪击男子确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对被押运物品造成实质性侵害,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也并不是解决危险的唯一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而本案中的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非开枪不能自卫,有清晰界定吗?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律师认为,虽然运钞车公司认为押运员开枪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开枪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个是押运员开枪时面临的危险是否到了“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已经超越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运钞车押运人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以判断押运员是否有开枪的必要。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于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然而,有关专家也指出,现实当中,哪些属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清晰的界定。(扬子晚报)

原标题:“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续:开枪押运员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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