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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被吓软

2016-11-08 19:13   来源: 西部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史建婷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还有一个月就是西安市长安区霍民27岁的生日,然而他却接到一纸死刑判决书。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还有一个月就是西安市长安区霍民27岁的生日,然而,生日前他却接到一纸死刑判决书。今天(11月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本案的被告人霍民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让人唏嘘的是,他为了给朋友出头,开车撞向厮打的人群,致使其中1人死亡,1人轻伤。

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民与朋友陆某等五人在长安西路某饭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以同在饭店就餐准备离开的岳某摸了其女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霍民等人也参与殴打。随后赶来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赵某等十余人见状,便阻止霍民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厮打。

趁机离开现场,驾驶陆某停在饭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灰色轿车,沿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向饭店门口厮打的人群,致赵某等6人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致为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民驾驶的汽车撞人时,车速约60km/h。

法院认为,霍民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霍民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霍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霍民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之辩护理由,经查,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霍民明知高速驾驶机动车辆撞向人群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而故意实施驾车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伤亡结果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霍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予采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最终,霍民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潘某、涂某、赵某、赵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3.66365万元,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2835万元。

审判长宣判死刑时,霍民将头埋下,紧闭双眼,法警带离时,因为双腿发软无法行走,最终被法警搀扶离开。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法院认为,霍民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民驾驶的汽车撞人时,车速约60km/h。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让人唏嘘的是,霍民为了给朋友出头,开车撞向厮打的人群,致使其中1人死亡,1人轻伤。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法院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审判长宣判死刑时,霍民将头埋下。法警带离时,因为双腿发软无法行走,最终被法警搀扶离开。

原标题:西安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宣判死刑时双腿被吓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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