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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的哥送还乘客遗落物品收费不能超20元(2)

2016-11-09 21:1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一种声音

城区内收交通费合理保管费应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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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取回掉在出租车上的东西

不过,也有的哥对规定不是完全支持,的哥刘德辉曾捡到过一名乘客掉在自己车上的一个皮包,包内有近万元的现金和一些证件,刘德辉花了半天的时间几经辗转找到了乘客,乘客给付了两百元的感谢费,刘德辉欣然接受:两百元是对我耽误的半天生意的补偿,收取理所应当。

在刘德辉看来,规定中城区返还物品不超过20元的交通费较为合理,但保管费也不能超过20元有点牵强。

“一般的物品还好说,万一我捡到的是一笔巨款,一箱金银首饰,或者十分重要的东西呢?”刘德辉说,“万一我为了保管他的东西,一天生意都没有做呢?这样也不能超过20元?”

“万一乘客非得要给50元的保管费呢?”不少的哥表示,拾金不昧免费送还固然高尚,但合理收费也不可耻,送还东西乘客给报酬要根据所拣东西价值来定。“假如乘客掉了十万元现金在我车上,我给他送了回去,他一句感谢也不说,只给我20元保管费,多少我心里还是有想法,不太愉快。”

律师说法

的哥送还物品可获合理费用规定金额做法欠妥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认为,这种事情在法律上有一定争议,运管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规定金额这种方式不太妥当,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规定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应。

邓庆说,法律有规定,捡到失物应主动归还,如果捡到失物别人要求归还也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主动归还了,归还的人有权利获得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误工、保管等合理费用,但合理费用没有明确界限,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标准才属于合理?只有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还是应该由的哥和乘客双方来确定收费标准,如果双方确定不了的话,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对于这个规定,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认为,无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拾得人捡到都应主动还,也有权利获得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误工、保管等合理费用。

至于拾得人该不该得到报酬,熊清颜称,这要看受损失的人愿不愿意支付,如果受损失的人愿意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接受;如果受损失的人不愿意支付报酬,拾得人不能以受损失人没有支付报酬而拒绝返还。因为法律规定了拾得人应当返还拾得的财物,没有规定受损失方必须给付报酬,也没有禁止受损失人支付报酬。换句话说,拾得人应当返还拾得的财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受损失的人支不支付报酬是权利,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自行处分。

虽然合理费用没有明确金额,但熊清颜认为,交通费在20元以内较为合理,而保管费如一概以20元以内来论,有违法律精神,具体可视保管物品价值等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的哥归还了乘客掉落的十万元现金,乘客执意要支付三五百元的感谢费、保管费等,也是情理之中的。”

既然有权利,也要注意相应的义务,熊清颜提醒,拾得人对财物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管理财物,否则,如果造成财物损坏、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仁寿县运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更多的是倡议性质,如果有的哥送还物品收取费用超过了20元,也不一定会受到处罚。如果收得合理,就不会处罚,但如果收取不合理或引起投诉等,将视情况对其批评教育、停业学习等,如果涉嫌违法,则会移交司法机关。(袁弘系化名)

记者 蒋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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