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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女十年得知非亲生 状告妻子获精神赔偿

2016-11-12 14:06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在线消息 妻子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却一直不同意。无奈之下,妻子捅破一个大秘密:丈夫含辛茹苦抚养了十年的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这让丈夫非常恼火,遂将妻子告上法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赵女士赔偿胡先生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十万余元。

这是记者11月12日从仁和区人民法院获知的一起案件。

得知女儿非己亲生,将妻告上法庭

2005年初,到了适婚年龄的胡先生认识了赵女士,之后双方产生情愫。2005年5月26日,胡先生与赵女士在仁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2日,赵女士生下一个女儿,胡先生和赵女士给女儿取名为盈盈,一家人从此过上了平稳、幸福的生活。

然而今年初,赵女士对丈夫越来越嫌弃,多次提出离婚并遭到胡先生拒绝。无奈之下,赵女士告诉胡先生一个真相:女儿盈盈并不是他亲生的。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砸到了胡先生的头上。在确认了女儿的确非亲生的事实后,胡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并要求赵女士支付他的相关损失。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女方赔偿

5月19日,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被告赵女士在与胡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盈盈并非胡先生亲生,故胡先生对盈盈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赵女士故意隐瞒女儿非胡先生亲生的事实,未能恪守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致使胡先生把盈盈当亲生女儿抚养,在物质上、精神上都受到损害,赵女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相关法律规定,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胡先生与赵女士离婚,被告人赵女士返还胡先生子女抚养费6.3万元(根据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子女抚养费一般标准每年6000元计算,6000元/年×10.5年=6.3万元),同时,赵女士支付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限期15日内支付。

法官解析: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该起案件审理的仁和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约束和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也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提供保障的要求。

法官提醒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中国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约束。

原标题:攀枝花男子养女十年得知非亲生 状告妻子获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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