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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16年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016-11-13 07:5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我市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日前,我市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明确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增长上线为12%,增长下线为3%。

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的不同明确了分类指导意见。记者了解到,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480元)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8%)以上、上线(12%)以下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参照基准线(8%)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以参照下线(3%)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低于下线(3%)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明确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与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调整和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具体而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138246元)以上、2.5倍(172808元)以下的国有企业,确定的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下线(3%);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172808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同时,经济效益连续两年以上增幅较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123元)的国有企业,如具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适当地突破工资增长上线(12%)。

此外,国有企业还要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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