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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 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2016-12-04 09:09   来源: 西安晚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现在观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了,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热,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对于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不少观众表示不满。记者昨日从市消协获悉,陕西、西安、北京消协等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多数影院播放贴片广告不提醒

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有消费维权单位在陕西西安、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

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0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贴片广告侵权 涉嫌强制消费

37家消费维权单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原标题: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 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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