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2016年第六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
近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全系统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包括保健食品、餐具、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其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膨化食品、肉制品、乳及乳制品、生鲜畜禽肉、食用植物油、蔬菜、蔬菜制品、水产加工品、水产品、水果、调味品、饮料等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要求,现通报201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一、监督抽检的基本情况
本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2397批,其中生产环节123批,流通环节1517批,餐饮环节757批。生产环节的抽样全部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中抽取,流通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抽取,餐饮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2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据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品种、数量见表1。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尤其在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涉及上一环节标称生产经营主体时,要结合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情况,才能准确明晰本环节与上一环节各自主体责任,避免公众因认识上的误区,将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主体责任误判给生产环节。因此,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以偏概全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错误转嫁情况,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已由属地区(市)县食药监局对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并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监督抽检结果
本期监督抽检共2397批,不合格样品173批,其中生产环节1批,流通环节41批,餐饮环节131批,本期样品总体不合格率为7.22%。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表1。
序号 |
产品种类 |
总批次数(批) |
合格批次数(批) |
不合格批次数及指标 |
1 |
保健食品 |
171 |
169 |
2批不合格,霉菌和酵母 |
2 |
餐具 |
181 |
146 |
35批不合格,大肠菌群 |
3 |
餐饮食品 |
57 |
57 |
无 |
4 |
蛋制品 |
1 |
1 |
无 |
5 |
淀粉及其制品 |
149 |
137 |
12批不合格,铝 |
6 |
豆制品 |
152 |
151 |
1批不合格,苯甲酸、山梨酸 |
7 |
方便食品 |
1 |
1 |
无 |
8 |
糕点 |
208 |
197 |
11批不合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铝 |
9 |
酒类 |
7 |
7 |
无 |
10 |
冷冻饮品 |
12 |
11 |
1批不合格,标签 |
11 |
膨化食品 |
47 |
47 |
无 |
12 |
肉制品 |
179 |
175 |
4批不合格,酸性橙Ⅱ、亚硝酸盐 |
13 |
乳及乳制品 |
420 |
341 |
79批不合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
14 |
生鲜畜禽肉 |
263 |
258 |
5批不合格,3-氨基-2-噁唑烷基酮、水分 |
15 |
食用植物油 |
12 |
11 |
1批不合格,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亚油酸 |
16 |
蔬菜 |
117 |
117 |
无 |
17 |
蔬菜制品 |
12 |
4 |
8批不合格,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18 |
水产加工品 |
1 |
1 |
无 |
19 |
水产品 |
90 |
80 |
10批不合格,3-氨基-2-噁唑烷基酮、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 |
20 |
水果 |
103 |
103 |
无 |
21 |
调味品 |
190 |
187 |
3批不合格,标签 |
22 |
饮料 |
24 |
23 |
1批不合格,蛋白质 |
23 |
合计 |
2397 |
2224 |
173批不合格 |
三、特别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31热线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被公开的当事人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具体信息,请登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