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
对拐卖犯罪极大的震慑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处处长蒋晓玲说,《解释》出台,对拐卖这类犯罪将是一次极大的震慑,犯罪成本的增加,必然使人贩子有所忌惮。但必须明确的是,《解释》明确限定了婴幼儿这一对象,对于量刑的情节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不能一概认定为“所有拐卖都要死刑”,否则对于案件的破获有弊无利,被拐孩子的命运无法得到保证,反而会衍生出更加严重的罪行,给家庭带来的创伤会更大。
律师
还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认为,将“利诱”等行为方式纳入犯罪行为,突破了“偷盗”一词的核心语义。从严密法网、维护人权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是恰当的,是刑法对现实客观的必要回应。拐卖严重侵害被拐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我国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几年乃至几十年中都悲痛万分,社会危害性极大。《刑法》对偷盗婴幼儿配置更重的法定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应有之意,体现了对自我保护能力极弱的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从严惩治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威慑犯罪分子。
但他认为,立法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公检法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强化证据搜集,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才能真正终止此类犯罪。
被拐儿母亲
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
9年前,重庆人唐丽(化名)的儿子在昆明被拐走,至今下落不明。儿子被拐之痛,让唐丽对人贩子深恶痛绝,“死都不能让我解恨,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会懂这种痛,找不到儿子,一辈子我都不安宁。”她说,收买孩子的人,是夺取别人的家庭幸福,满足自己的私欲,“我支持拐卖婴幼儿的人贩子一律死刑,不光如此,买孩子的人也同样,只要被抓,一律死刑。”
“宝贝回家”创始人
对拐卖者都该从重处理
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说,拐卖不仅会改变一个孩子的命运,带来的间接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将拐卖提上死刑的高度,是令人振奋的。
但她表示,拐卖无关孩子的年龄大小,其目的一样,后果一样,性质都很恶劣。所以,无论是儿童还是婴幼儿,凡是拐卖,都应从重从严处理。论拐“要想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
没有买卖 没有拐卖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之前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敏就此表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拐卖儿童、婴幼儿,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但不是指凡拐卖就一定要判处死刑,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评判。简言之,就是罚当其罪,罪行相当,而不是搞“一刀切”,法律永远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不能光凭感情来衡量。
而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一直以来,拐卖的犯罪成本较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打击不尽,人贩子死刑的呼声遂日渐高涨。此次,将欺骗、利诱等行为的拐卖提上了死刑的高度,是对社会呼声的回应,也是对拐卖的一击重拳。他表示,要想杜绝拐卖,消灭买方市场才是根本。出台《解释》则可以有效打击卖方市场,没有了供应,也就抑制了需求,买方市场才会逐渐缩减。针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一说,他表示,贩卖人口属于重罪,应当严惩,但必须依据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处理。如果大家认为现行法律不完善,可以发出倡议,但必须由立法机关走立法程序。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天宇综合新华社
原标题:死刑威慑只求天下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