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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少女遇害:男子获死刑家属喊冤 最高法复核

2016-11-14 07:4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陈全松

案发现场的凉亭。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摄

2014年初,贵州两名花季少女夜爬五老山被杀。因被DNA锁定为凶手,今年29岁的陈全松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终审裁定死刑,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复核。但陈全松方面质疑物证鉴定不符合检验规定,属于先抓人再出鉴定报告,而且所谓的重新鉴定其实是抄袭第一份鉴定。为此,陈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喊冤并提出控告,要求重新鉴定。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经接受了陈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经在对该案进行复核,并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对陈全松进行了重新提讯。

□案发 男子涉两女生遇害案被抓

时间倒流到2014年1月3日晚。

当天晚上,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王飞、小铭(均为化名)没有上晚自习。两人从小就是同学,入读华夏中学,两人又被分在了一个班。

王飞的父母远在外地打工,王飞便在舅妈家落脚。据其舅妈称,平时每天22时10分许,王飞就回家了,可当天一直未归。

同王飞一样,一直未归的还有小铭。小铭妈妈称,当日18时许,小铭接了个电话,说她会晚点儿。平时小铭会在22时40分许回家,但当日过了23时,小铭的手机却关机。

两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学证称,当日晚自习时两人在爬五老山。王飞和这名男生的一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时间是20时43分,王飞还感慨,“太难爬了。”

两人失踪后,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山的录像,并未发现踪迹。

相关案情显示,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采药的两位老人,才在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名女孩的尸体。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物证,检出DNA,再经对周边村寨等重点人口采集的8000份DNA血样送检比对,最终确定陈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县聚凤乡聚凤街李关清的私人旅社内,警方抓获了陈全松。

在这之前,两名女生同陈全松并无交集。

陈全松家位于五老山脚下西侧的越城花苑。初中毕业后,陈全松到铜仁市职院学习,2006年入伍。

一年前,退伍回家的陈全松在父亲陈永双的带领下开始爬山,“因为他内向,带他爬山是想让他见见世面,了解下为人处世的道理。”事发前半年时间,因为在工地上干活儿时崴了脚,父亲没法爬山,陈全松就开始自己爬。

□判决 法院以两项罪名判其死刑

被抓后陈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称他杀害了两名女孩。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王飞、小铭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铭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王飞打倒在凉亭内,致王飞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王飞杀害。

此后陈全松将两人的尸体拖至凉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丛中,并在转移王飞的尸体时实施性侵。返回凉亭后,陈全松将地上散落的零食及王飞的手机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扔在藏尸处。

经法医鉴定,王飞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铭是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但在法庭上陈全松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不让他睡觉,还恐吓、威胁自己,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全松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因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最终合并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还附带民事诉讼,判令队全松赔偿两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相关经济损失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陈全松及两名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

今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死王飞和小铭,并对王飞性侵,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终审裁定为死刑。

原标题:死刑犯家属质疑鉴定书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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