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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治示范单位被摘牌后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016-12-26 07:30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本报讯 12月23日,记者从省依法治省办获悉,根据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复核不合格将被撤销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省依法治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加强对省级法治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其在依法治省基层基础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按照省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各市(州)督查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抽查,对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工作滑坡,有投诉、有举报的进行重点抽查。

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出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的;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不力,效果较差的;未依法决策或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等六项情形之一将被限期整改。出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的等六项情形之一将被撤销称号。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每两年开展一次统一的命名授牌。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记者 庞莹)

原标题: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摘牌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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