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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被判3年半 近年全国已审判多起类似案件

2017-01-02 08:3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51岁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与此同时,与她同时被抓的13名“同行”的命运也悬而未决。该案曝光后,引起公众关注。

对于这个结果,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表示没法理解,“不就是打气球的玩具枪吗?怎么会判刑,而且还那么重?” 她说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记者查询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春华并非首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

【案情】

非法持枪6支情节严重 法院称已酌情从轻处罚

去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春华突然被警方抓获。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河北区法院一审以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记者,母亲之前已经跟父亲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母亲原来在工厂里卖饭,因为想多挣点钱给女儿攒着,今年8月,赵春华从一个老人那里转手接过射击摊位,是用玩具枪打气球。王艳玲说,因为白天不允许摆摊,母亲就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然后到晚上十二点钟左右收摊,“我去过母亲的摊位,那些打气球的枪我也摸过,别人也有摆摊打气球的,就是塑料玩具枪啊。”

【案例】

摆气球射击摊涉案 被告多数被判缓刑

根据枪支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近年来审理的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缓刑。云南省澄江县法院判处过多起此类案件,摆摊打气球生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2014年7月16日,澄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检查被告人张某摊位时,查获其持有10支可疑枪支。

在判决书中,澄江县法院也阐明了判缓刑的理由。法院认为,张某动机仅是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无主观恶性等等。

三名被告判处实刑

均出现在北京房山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检索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像赵春华这样被判处实刑的也有先例,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北京房山。

其中,女子郑某在北京房山区十渡镇经营仿真枪打气球等业务。2015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摊位查获23支枪状物,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6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余7支不能认定为枪支。法院以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聚焦】

“1.8焦耳/平方厘米”

一个“既严格又陌生”的概念?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随后几年逐渐变化,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既严格又陌生”的概念,随着诸多“仿真枪变真枪案件”引发争议,有评论认为这个标准使得很多人“糊里糊涂”便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肖恩也曾撰文《枪支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称,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一味地密织法网,势必导致社会生活过多地被刑法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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