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明事实 明断各方责任
庭审中,被告大秦铁路公司辩称: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原告陈某某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被告在本案中只应当承担对原告及时救助的责任。被告成都铁路局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联系当地就近的医院进行医疗救助,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和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成都铁路局同时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垫付的35万元。
经过庭审,法官查明了该案的基本事实,对两被告在该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各方责任划分、赔偿数额作出了明断。
法院认为,同行人员吴某某发现原告精神异常,到餐车向列车工作人员报告并寻求帮助,作为从事旅客运输工作的专业机构,被告大秦铁路公司有义务预见到原告精神异常可能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虽然被告大秦铁路公司给原告安排了坐位,解决了早餐,还要求吴某某仔细看护,但并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将其安排到合适的位置,或者关闭附近相邻的车窗,因为与保障原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照明和通风的需要就不那么迫切。如果原告的座位不靠窗或者其座位旁边的车窗是关闭的,同行人吴某某就能有足够的时间阻止其钻出窗外,悲剧也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告大秦铁路公司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不应逃避其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原告摔伤后处于植物人状态,给其家庭和本人带来了严重损害,应予抚慰。
法院同时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列车不属于被告成都铁路局所有,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进四川省科学城医院救治,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5万元,履行了其负有的救助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由于原告陈某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大秦铁路公司的责任。
2015年11月17日,成铁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大秦铁路公司在本该中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29554.7元;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成都铁路局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为原告垫支的35万元医疗费,因在诉讼过程中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成铁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表示基本接受,但得知第一被告大秦铁路公司提起上诉的消息后,原告也同时上诉,寄希望于二审维持原判,使其能够尽快得到赔偿。
2016年9月12日,成铁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男子跳火车摔成“植物人” 法院判铁路公司赔77.9万